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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202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日期:2025-09-26 点击数: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青科大字[2021]40号)及学校《关于开展202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校的名额分配,本年度学院有4个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额,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由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表现优秀;

(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不及格现象;

(六)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数理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其导师为通讯作者,其余无效;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在《青岛科技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所认定的国家级竞赛(A类、B类)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以上成果均要求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其中论文第一单位要求具体到数理学院及其附属单位。论文论著要求正式见刊,录用通知或接收函等证明材料无效。以上所有成果认定截止日期为2025919日。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各学科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院内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 报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须经过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选。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的成果(论文的期刊或检索证明,专利授权证书,科技竞赛获奖证书,各类奖励、荣誉、任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某一方面中有不同级别的多项成果时,只提报最高项。此外,需提交《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诚信承诺书》《回避声明》等。具体材料以通知为准,通知规定时间过后不再接受增补材料及材料替换,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错误责任自负。参评学生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经导师审核并亲笔签字确认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以上材料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结合公开答辩情况,按投票高低排序,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二条 学院监督电话:0532-88958935,学院监督邮箱:slxy@qust.edu.cn,只接受实名申诉和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评审委员会所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数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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