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推荐免试生招生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方案(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精神和要求,同时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团中央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2024年推免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系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不少于7人。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院长、学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学院其他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
成 员:系主任、教师代表
第三条 参与推免生遴选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等报名参加当年遴选的,一律实行主动回避;凡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当年遴选的要主动报备。
第三章 推荐指标及分配
第四条 学院推荐指标由教务处下达,不分学术和专业,由被推荐考生自主选择填报。
第五条 各专业的推荐指标原则上按照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生源质量、学生表现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学校下拨推免名额指标,将名额平均分配到各专业,取整分配。
(2)如有剩余名额,再根据各专业近三年平均升学率(如招生专业不满三年,则按照实际毕业年级取平均数)的高低依次进行名额分配。各专业分配名额如下:
专业 种类 |
应用统计学 (数据技术与应用)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应用物理学 |
备注 |
普通计划 |
2 |
3 |
3 |
|
第四章 推荐原则
第六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意加强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七条 注重对学生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专长及发展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第五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方面的要求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条 遴选要求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2)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方案》,学生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40%。
(3)学生前6个学期学业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40%。
(4)学生综合测评得分是遴选排名的主要依据。
(5)外语成绩较好,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6分(含)以上,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62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俄语、日语、德语)的推免生亦应达到相对应成绩标准。
(6)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后复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支教团的具体报名条件和遴选办法按照《关于组建青岛科技大学中国青年志愿者第二十六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由学校团委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 身体方面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和体质达到本科教学要求,体检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遴选的学生应主动报备有可能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并声明回避关系,否则取消参与遴选的资格。
第六章 推荐办法
第十三条 排序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分专业按推免总成绩进行排名,排名不大于同一专业分配的推荐名额者直接获得推荐资格(如有自愿放弃,向后顺延)。
(2)如果推免总成绩相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高者优先,如果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学业成绩排名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推免总成绩的计算
推免总成绩由前6个学期的平均综合测评成绩、科技竞赛得分、学术成果得分累计求得,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计算公式如下:
推免总成绩=综合测评成绩*98%+科技竞赛得分*1%+学术成果得分*1%
第十五条 科技竞赛得分
科技竞赛得分根据学生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情况进行考核,最高累计分值不超过100分,按如下细则计算:
表1 科技竞赛得分细则表
类别 |
获奖级别或等级 |
分值 |
得分 |
专业型学科竞赛 |
国际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80 |
|
三等奖 |
50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60 |
|
三等奖 |
20 |
|
省级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0 |
|
说明:
(1)科技竞赛项目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认定赛事为准,其中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S奖不在认定范围内。
(2)认定以证书为准,集体项目每个奖项的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获奖者不分排名先后均可取得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得分
学术成果得分根据项目、论文、成果、奖励、专利等进行考核,最高累计分值不超过100分,按如下细则计算:
表2 学术成果得分细则表
类别 |
项目与标准 |
分值 |
得分 |
A:科技发明专利 |
A1:国家级科技发明奖 |
100 |
|
A2:省部级科技发明奖 |
80 |
|
A3:发明专利 |
50 |
|
A4:外观设计与新型专利 |
50 |
|
B:科研成果 |
B1:国家级科研成果 |
100 |
|
B2:省部级科研成果 |
80 |
|
C:科研活动 |
C1: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
50 |
|
C5:校级科研项目,并结题 |
20 |
|
D:学术论文 |
D1:校规定A类学术期刊 |
50 |
|
D2:校规定B类学术期刊 |
30 |
|
D3:校规定C类学术期刊 |
10 |
|
说明:
(1)通信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2)A、B项的认定均以证书(文件)为准,需提供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C、D项的认定以项目任务书、公开发表的正式期刊、报纸、会议论文集为准,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且所有科研成果均指学生为第一研究者(或第一作者)且署名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并在规定部门登记备案。
(4)合作完成的项目、论文、成果、奖励、专利等根据参加人员的位次参照下表所列分配比例计算分值,如无位次之分,则平均分配分值。
表3 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分值比例
位次人数 |
主持人(%) |
其他参加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100% |
|
|
|
|
|
|
2 |
70% |
30% |
|
|
|
|
|
3 |
60% |
30% |
10% |
|
|
|
|
4 |
50% |
25% |
15% |
10% |
|
|
|
5 |
50% |
20% |
15% |
10% |
5% |
|
|
6 |
50% |
20% |
10% |
10% |
5% |
5% |
|
7 |
50% |
15% |
10% |
10% |
5% |
5% |
5% |
超过7人 |
50% |
由主持人参照上列方式分配,但不得超过50% |
第七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推荐工作程序
(1)学院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实施细则,学院统计应届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推荐总成绩及排名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及排名情况全向体学生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3)学院将初步审定的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得少于三天),根据公示期间师生反馈意见,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4)学院将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公示。
(5)学校主管部门将公示完的考生名单按省招考院要求进行上报,由省招考院审核通过后,公示的考生取得推免资格。
(6)取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可在研招网进行志愿填报。
(7)具体的推荐工作日程以当年推免工作安排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推荐工作过程中要配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配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完成综合测评排名;
(2)放弃推荐资格的考生须本人自行书写《放弃推荐资格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放弃的原因,本人签名按右手食指指印确认;
(3)主动报备声明回避关系;
(4)本人应提交的获奖证书、证明等材料务必详尽,且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备查验;
(5)获得学院拟推荐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交至学院相关负责老师处;
(6)通过省招考院审核的考生尽快在研招网上填写个人情况和志愿。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有关推荐政策规定、推荐名额、拟推荐名单、学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推免过程中对遴选程序、标准或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本人实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交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复议申请中应包括:申请复议的结果、具体事实和涉事人员。
对遴选的程序和标准有异议的复议申请,应于学院公布实施细则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内容应包括:申请复议的相关程序、标准,复议人认为合理的程序、标准及相关说明。
(2)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立即展开前期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听取申请人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意见,询问学院参评学生等,必要时需要录音或做文字记录。
(3)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进行完前期调查后,由小组成员召开专门会议,对复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4)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的会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并依据会议纪要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5)复议答复时间为3个工作日,复议结果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除立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外,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当年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参加申请推免,且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如发生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推免遴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并愿意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推免过程如有意见请向学校纪委机关、教务处反映。纪委机关电话:0532-88959356;教务处教务科电话:0532-88959272。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及未尽事宜由青岛科技大学数理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数理学院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