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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2024-2025学年研究生荣誉奖评选细则

日期:2025-10-15 点击数: 作者: 来源:

为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研究生责任感、使命感,培养兼具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选树典型,激励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的二、三年级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不参加评选,评选学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生活简朴、热爱劳动,能够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科研优秀:所有的学位课程考核没有出现过不及格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学位课平均成绩计算公式M=ΣMiAi/ΣAi,式中MiAi分别为第i学位课考试成绩和学分数);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文章,署名前两位;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中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我院研究生在研究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所有的学位课程考核没有出现过不及格现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工作积极认真,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得到师生的认可与好评;

4.严于律己,关心集体,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有集体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工作,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5.研究生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荣誉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学院荣誉奖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具体如下:

主任:院长、书记;

副主任:副书记、研究生副院长;

委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

秘书: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

(二)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由学生处统一下达名额到学院,学院研究生荣誉奖评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获得名单,并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四)凡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者,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按在籍二、三年级研究生数的10%评选;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籍二、三年级研究生数的3%评选;

(三)学院研究生荣誉奖评选委员会按照专业或班级人数,结合实际情况将总名额按比例四舍五入进行分配,详细名额分配以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选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毕业者。

第六条 在同一次评选中,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不得重复获奖。荣誉奖证书将在评选结束后及时发放。

第七条 本次评奖评优科研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930日。

第八条 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学院以前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细则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特殊情况由学院研究生荣誉奖评选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数理学院研究生荣誉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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