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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数理】学《条例》 守党纪,节前廉洁提醒

日期:2024-06-07 点击数: 作者: 来源: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广东分公司

端午佳节将近,为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持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在此提醒广大师生,严守纪律底线,树立廉“节”新风,过一个风清气正、舒心快乐的节日!

一、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服务管理对象借用车辆,进行私人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和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宴请、旅游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名贵特产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严禁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六、禁止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严禁酒驾、醉驾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触纪律“红线”、严防死守法律“底线”。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八、严禁在节日期间不履职尽责、擅自脱离值班岗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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